澳门威斯尼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认定归属?

2024-05-17 09:09:58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澳门威斯尼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认定归属?比如,写好的书稿还没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有卖出去。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出售,也可能自己收藏品位,还可能赠送给朋友,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财产收益。

  【参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50-153页】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71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如房屋价格的上涨。

  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澳门威斯尼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53-155页:

  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的,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其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方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不管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外的两项主要有孳息和自然增值。此处的孳息是在狭义范围内使用,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澳门威斯尼斯,比如房屋价格的上涨……

  我们认为,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为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家庭领域,基于夫妻别体主要源自,亦无特别例外规定的必要。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澳门威斯尼斯,亦符合公平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权、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61-162页:

  在体育比赛中所获得的各种奖牌,是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肯定。对于获奖运动员来讲,奖牌代表着荣誉,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特定的人身权密不可分。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个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正是人身权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所有。但是,所获得的奖金虽然基于其自身努力在赛场上获得,是对其个人努力的肯定和奖励,但奖金并非荣誉权本身,它是财产权的客体,与一般人基于工作、讲课等获得的工资、讲课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其获得的奖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是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该部分奖金已经用于家庭日常消费,故无法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精释与案例实务》(肖峰编著,法律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第132-133页:

  指夫妻因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业物品,例如个人的书籍、衣物等。有观点认为,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健身器材、价值校对的图书资料等生活资料,虽归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将这些物品归使用费所有,对另一方采取作价的方式予以补偿。但是,笔者认为,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也具有个人专用性,也应归个人所有。首先,这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这一物品的真实意愿;其次,夫妻双方在多数情况下都有价值较大的个人生活用品;最后,“价值较大”与夫妻双方经济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