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威斯尼斯叶县知名律师:结婚后女方购买的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11-05 1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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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威斯尼斯叶县知名律师:结婚后女方购买的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常某是某企业的董事,陈某是常某的妻子。结婚前几年,为了让丈夫安心在外打拼事业,陈某辞去了工作,专心照顾家庭澳门威斯尼斯。常某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工作上,事业非常成功,但常某陪伴家人的时间少之又少,与妻子的感情也越来越淡。陈某无人陪伴,慢慢养成了一个爱好,即购买各种首饰。陈某感觉佩戴首饰会让自己很开心、很有面子。突然有一天,常某提出与陈某离婚,陈某担心丈夫常某会提出将这些首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澳门威斯尼斯,女方在婚后购买的首饰,在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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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等专用物品。女方在婚后购买的首饰属于女方个人日常生活用品,一般情况下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若是婚后购买的首饰极其贵重,价值高昂,算名贵物品或奢侈品的,其“生活用品”的“属性”不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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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专业律师从业经验澳门威斯尼斯,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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