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威斯尼斯王殿明说法-常见法律问题解读第一期-婚姻篇

2023-11-05 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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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威斯尼斯王殿明说法-常见法律问题解读第一期-婚姻篇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大家都减少外出,终日待在家中,夫妻相处时间也大幅增加,夫妻共同生活,难免存在一些摩擦,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产生的问题,将使得原本就存在矛盾的关系进一步恶化,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澳门威斯尼斯。这几天客户咨询离婚的数量大幅增加,为了更好的解答客户的疑问,我将一些常见的问题整理如下,并作出相应的解答。我主要是从离婚手续办理、财产分割、夫妻感情破裂判断标准、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确定四个部分来展开。

  答:双方应共同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依据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 本人的结婚证;(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答:个人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答:需要区别对待,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租金属于孳息,即属于个人财产。

  依据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三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收藏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答: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后双方又离婚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双方又离婚的。

  依据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澳门威斯尼斯,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三条,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答: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可就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权益和双方的条件来作出判决。

  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澳门威斯尼斯,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以上就是本期常见法律问题解答的全部内容,关于上文中没有列出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王殿明律师。

  王殿明律师,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担任北大方正集团法务经理,自2002年以来已结案件1033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带领律师团队坚持并执行“我们只会做精品!”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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